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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25日訊 近日,青海省公安廳出臺了《青海省保安隊伍消防工作職責規定》,要求各地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將保安隊伍開展消防安全工作情況納入行政監管重要內容中,以督促保安培訓單位和保安從業單位提高消防安全業務培訓質量。
《規定》要求,保安服務企業在招聘保安人員時,必須具備檢查消除火災隱患、撲救初起火災、組織疏散逃生和消防宣傳教育的能力,同時履行對所在單位消防器材檢查維護的職責。《規定》同時還明確了相關單位的職責:保安服務單位要根據保安員開展消防安全工作的需要,配備必需的消防器材裝備,將保安員的工作情況逐月通報轄區公安派出所和派出保安員的保安服務企業,便于對保安員開展消防安全工作情況適時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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